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》,明確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,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、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,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。
  規定提出了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要求。除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做出要求外,還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,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、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,逐案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。
  據瞭解,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部署,從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,全國檢察機關正在開展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,對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全面清理,發現了一批違法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。  (原標題:入獄“廳官”減刑假釋須報最高檢備案審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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